責任投資總覽
兆豐證券訂有「永續金融政策」、「盡職治理準則」、「促進永續金融發展管理辦法」、「煤炭及非傳統油氣業撤資管理要點」等責任投資規範,明訂宜積極支持兆豐金融集團ESG永續發展產業及高風險產業管理要點所定義之具環境保護或社會責任之企業;不可投資禁止投資企業、控管高環境及社會衝擊產業或對象,以不建立自營部位及承銷部位為原則。
一、針對高環境及社會衝擊產業或對象
投資總額不得逾越自營及承銷有價證券總額之30%,若需建立部位,應盡職調查並強化分析審慎評估,經評估結果對永續發展無重大不利影響或採行有條件交易以降低影響,且提高核決層級始可承作。
二、針對高碳排產業
若擬建立之中長期部位若屬高碳排產業,限額為自營及承銷部位總額之26%(2024年為27%),並需檢視該標的於Bloomberg之ESG分數是否未低於同業,若低於同業則不予投資,若仍需建立部位,應盡職調查並強化分析審慎評估,且提高核決層級始可承作。
三、針對永續風險屬高風險等級之投資案件
原則上不建立中長期自營及承銷部位,若需建立部位,應盡職調查並強化分析審慎評估,於書面報告說明該企業之風險因應能力以及風險抵減措施。
四、針對煤炭及非傳統油氣業
針對煤炭及非傳統油氣業,自營業務應避免投資控管對象或發行連結控管對象之金融商品,並以2023年底投資部位為基期,逐步降低投資部位,最晚於2040年底部位歸零;承銷業務:避免承作控管對象之承銷業務;財富管理業務:上架之債券商品,若發行公司為控管對象,應於2030年底前全面標示,並於2040年底前停止銷售。
五、為達成集團科學基礎減碳目標,應與被投資公司議合,鼓勵簽署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並支持被投資公司投入「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所列能達成低碳或減碳效果之「支持型經濟活動」(2024年名稱為前瞻型經濟活動),以提升客戶淨零轉型能力。